首页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条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