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