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