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