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