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