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