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引用法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