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五十二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五十三条 试验运行应当划分为两个及以上阶段,分别对应不同气象条件。试验运行第一阶段,应当在目视气象条件下开展;后续试验运行的阶段,应当纳入其他气象条件,并考虑本场特殊天气… 第五十四条 试验运行期间,民航局或者委托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技术专家组对相关材料及试验运行进行检查评估,实际确认运行单位的条件、能力及实施效果。 第五十五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提供的有关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十六条 经技术专家组检查评估,试验运行存在不足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或者中止试验运行。 第五十七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满一年,技术专家组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试验运行评估检查情况报告。 第五十八条 民航局根据试验运行实际情况和评估检查报告,自收到评估检查报告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批复。 第五十九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地面保障设施、雷达设备、人员资格等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十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责令其暂停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在采取纠正措施并符合…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