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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运行模式和跑道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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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运行模式和跑道间距

第二节 跑道间距条件

第十三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103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 第十四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91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 第十五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隔离平行运行的模式运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离场的模式运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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