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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审查批准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第四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对空域结构、导航、通信和监视设施等统筹考虑并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人员,应当使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规定的专用术语及规范。 第六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民用机场应当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和本规定申请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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