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