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