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