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