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按下列各项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各类牲畜饲料用粮的定量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执行:

马、骡--每日每头原粮四至七市斤;

驴、骆驼--每日每头原粮二至四市斤;

奶牛--每日每头原粮四至六市斤;

猪--在不超过附近农村饲料标准范围内酌量规定。

供给饲料包括麦麸,细糠及豆饼在内,其折合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