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三章 工商行业用粮和粮食制成品 第十五条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工商行业用粮和粮食制成品 第十五条 市镇熟食业、复制业、糕点业、副食品业等行业所需粮食,由各业户编制用粮计划,送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