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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资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工作要求,审核汇总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全国人…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下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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