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3. 第五章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减变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