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