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