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