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