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税总函〔2013〕5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