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