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和发货人代理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拥有固定的经营、仓储、检验等场所;

建立并执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出入库台账、购销台账;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