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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和发货人代理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备案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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