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检验 第十四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检验 第十四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单证,在单证中注明“市场采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