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货人应当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验收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符合性声明。发货人声明其报检的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明确规定的,发货人声明其报检的出口商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
商品采购票据等市场采购凭证。
采购备案单位的商品的,需提供备案证明复印件。
符合性声明。发货人声明其报检的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明确规定的,发货人声明其报检的出口商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
商品采购票据等市场采购凭证。
采购备案单位的商品的,需提供备案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