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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检

第九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商品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条 发货人应当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验收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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