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二)

(二) 合理设置省级综合执法体制。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委)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如确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并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直辖市的行政执法层级配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的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药品、疫苗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按中央有关要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