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 五、 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十)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