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四)

(四) 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因企业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