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删去“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级、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