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年) 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年) 一、 一、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的“编码中心”修改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编码分支机构”修改为“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第四十条中的“条码工作机构”修改为“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