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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日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七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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