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按照规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未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