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