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一节 撤回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一节 撤回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需要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撤回行政许可的,参照前款执行。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撤回行政许可,向被许可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或者向社会统一公告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