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