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四节 终止与期限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四节 终止与期限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