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明确拒绝调解的;

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鉴定、检测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投诉人、被投诉人死亡或者主体资格灭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