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