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