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