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