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