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检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