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