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